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陕西省政协原主席韩勇涉嫌受贿被公…
·骗子为何52000元定制一束“现金花儿…
·民间借贷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警车进村喊话“恁庄李某某涉嫌嫖娼…
·足协竞赛部原部长黄松涉嫌受贿案已…
·最高检:依法审慎监督,遏制虚假诉…
·北京丰台警方打掉一涉诈洗钱组织
·面对11年刑期的判决书,他说出替公…
点击TOP(10)  
·陕西省政协原主席韩勇涉嫌受贿被公…
·骗子为何52000元定制一束“现金花儿…
·民间借贷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警车进村喊话“恁庄李某某涉嫌嫖娼…
·足协竞赛部原部长黄松涉嫌受贿案已…
·最高检:依法审慎监督,遏制虚假诉…
·北京丰台警方打掉一涉诈洗钱组织
·面对11年刑期的判决书,他说出替公…
·母子对薄公堂 调解延续亲情
·最高法:能“活封”的尽量不“死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图片文章  

陕西省政协原主席韩…

警车进村喊话“恁庄…

北京丰台警方打掉一…

最高法:能“活封”…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治资讯 >> 政法动态 >> 正文
北京房山政协原副主席雇凶杀情妇终审获死刑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刘杰 点击数:1540 更新时间:2008/9/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法宣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中国法宣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中国法宣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中国法宣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北京房山政协原副主席雇凶杀情妇终审获死刑〗的最新评论:

      本报讯(记者 刘杰)与情妇陈红保持关系7年后,房山区政协原副主席许志远雇用原司机刘晓明将其杀害。市一中院判处两人死刑,两人随后提出上诉(本报今年1月16日曾做报道)。前天,市高院认定两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并终审判决其死刑。 前天上午10点,在听完法官的判决后,许志远、刘晓明表情沉重,面露失望。在被带出法庭前,刘晓明看了一眼自己的辩护律师,说了一句“谢谢你”。

      现年55岁的许志远,曾任房山区区委办公室主任,案发时任房山区政协副主席。刘晓明则是他昔日的司机,案发时开有一个小工厂。

      法院查实,自1999年2月起,许志远与同单位女干部陈红(化名)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因琐事,二人经常发生争执。2006年1月27日,许志远以免除10万元债务为条件,指使其原来的司机刘晓明将陈红杀害并焚尸。此外,许志远还多次收受他人近60万元贿赂。

      据悉,陈红失踪后,其丈夫在她的办公室找到一本日记,翻阅后马上交给了房山区纪委和北京市纪委。由于该日记完整地记录了陈红与许志远之间的情感纠葛,警方很快破获此案。

      今年1月15日,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受贿罪判处许志远死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晓明死刑。二人以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中,许志远既不承认自己受贿,也不承认自己雇凶杀人。他称,检方指控的近60万元,只是朋友之间过节时的礼尚往来,不算贿赂;他当时对刘晓明表示“教训她”,也只是一句气话,并没有指使杀人的故意。

      第二被告刘晓明则不承认自己杀害陈红并焚尸灭迹的事。他称,陈红的尸体并未找到,而检方现场发现的尸体粉末是无法做DNA鉴定的,因此没有足够证据来证明他杀害了陈红。

      市高院审理后认定,检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证实许志远、刘晓明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两人的法庭辩解,并无实际证据予以佐证。据此,该院维持原判,判处许、刘二人死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