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高磊)韩女士与胡某本是朋友关系,如今却因借钱一事伤了和气。韩女士多次向朋友胡某索要借款,胡某却迟迟不还钱,令韩女士十分苦恼。无奈之下,韩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胡某告上法庭。
案情简介:原告韩女士诉称,其与被告胡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11月6日,被告以买车缺钱为由向韩女士借款21500元并向韩女士出具一份借条予以证明:“今借韩女士现金贰万壹仟伍佰元正<¥21500元正>,借款人:胡某,2014.11.6。”其后,韩女士诉称被告因修车又向其借款,韩女士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被告,被告在天马楼下的干果行刷卡6000元。11月14日,被告又因修车为由向韩女士借款4000元,韩女士通过现金转款方式向被告打款4000元,三笔借款共计31500元。后经韩女士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现韩女士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新疆哈密市法院。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胡某因买车向原告韩女士借款21500元的事实,有被告胡某向兰女士出具的借条,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该院予以确认。被告胡某应及时向韩女士偿付借款21500元。因在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借款利息,被告胡某应从韩女士向法院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向韩女士支付利息。韩女士主张通过现金转款方式及刷卡方式分别向被告给付4000元及6000元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共计10000元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胡某偿付韩女士借款2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