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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黄安、记者刘太金)8月12日,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俞某免予刑事处罚。
2004年1月,江某、俞某(玉山县冰溪镇财政所原正副所长)商议,拨给玉山县冰溪镇殿口村5000元教育经费。后来,两人向该村索要3600元现金,将这笔钱全部用于购买茶油,各分得120斤茶油。
2008年1月,玉山县冰溪镇财政所下拨许家村转移支付资金39210元,同年2月,下拨农业经费1万元。事后,许家村送给俞某现金9000元表示感谢,江某与俞某各分得现金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江某与俞某主动将受贿款全部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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