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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 魏芸、陈薇薇)李某和周某同为甘肃老乡,几年前一同到新疆打拼,想要闯出一片天地。但是,急于求成的二人却被金钱蒙蔽了双眼,做起了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勾当。5月29日,哈密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和一年零三个月。
【案情回顾】
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期间,李某为了牟利,雇佣周某在未办理任何买卖、运输烟花爆竹资质的情况下,从江西非法购进烟花爆竹,并通过托运部托运和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向哈密客户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两人分工非常明确,李某负责购进和销售烟花爆竹,周某则负责将购进的烟花爆竹装卸、运输至指定库房,并帮助李某将烟花爆竹托运、上门推销给客户,以及代收部分鞭炮款。
至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并依法逮捕二人时,其非法经营数额已达1080029.3元。
【法院审判】
哈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周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违反了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规定,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营行政法规定的专营物品,数额巨大,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两个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二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官心语】
经营烟花爆竹,一定要严格遵守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守法经营,切莫因一时贪财而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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