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张锦乐)近期,新疆阿瓦提县法院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被告托合提无证驾驶将自己的拖拉机停放在路边,被阿合体的的摩托车追尾,造成阿合体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赔偿后向法院起诉被告托合体行使追偿权,其诉讼请求被我院支持。
庭审时被告托合体辩称虽然自己没有驾驶证,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处于停放状态,并没有处于动态的行驶中,故自己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日21时25分,被告托合提将自己无牌照带拖斗拖拉机停放在塔木托拉克乡一大队的柏油路边(当时车坏了),后被阿合体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2012)009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托合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阿合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阿合体医疗费10000元、其他费用82958元合计92958元,保险公司已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后,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托合体无证将拖拉机驾驶并停放在路边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托合提·阿外克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29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