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锦乐)近期,新疆阿瓦提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李婉起诉张志要求归还其借款55000元,经审理查明,借条中的实际借款金额为40000元,超出的15000元为借款10个月的利息,经审理查明对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张志归还李婉借款及利息47458元。
庭审时张志辩称借款属实,但其实际借款金额为40000元,借条中借款数额有15000元是利息,同意归还借款,但对高出银行利率4倍的利息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张志实际向李婉借款40000元,借条中对利息约定为15000元,故借条上的借款金额为55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志并未向原告李婉归还借款,并下落不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事件,被告张志被阿瓦提县公安局逮捕,并羁押于阿瓦提县看守所。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志从原告李婉处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果利息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对超出的利息不予保护。被告张志借款40000元的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其合理的利息为7458元。故本院对李婉主张的本金40000元及合理的利息7458元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张志归还原告李婉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7458元,合计474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