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法讯网讯(通讯员 严如国)得知朋友被人殴打,唐强利用QQ联络李成为朋友报仇雪恨,2人为帮“好兄弟”泄愤,持刀将2人捅成重伤,日前,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认为唐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依法判处唐强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3年11月17日,阿瓦提县二中学生姚鑫被唐国强、郭玉等人殴打,被告人唐强、李成(另案处理)在得知朋友姚鑫被唐国强、郭玉等人殴打后产生替其报仇的念头。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唐强用QQ联络李成在七星网吧见面,商量如何给姚鑫报仇。后二人各自携带一把黑色的折叠匕首,于当日20时许来到阿瓦提县二中学校门口堵截唐国强等人,待唐国强放学从校门口出来时,唐强上前拦住唐国强质问,后双方发生口角,唐国强、郭玉等几人开始围打唐强,被告人李成见唐强被多人围打,便从裤子口袋掏出随身携带的黑色折叠匕首,将孙滨和唐国强捅伤后逃离现场。
后唐强、李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阿瓦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滨、唐国强损伤程度均为重伤。经新疆振兴司法所鉴定,被害人孙滨、唐国强的伤残等级均为十级。
在该案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唐强的父亲分别给两被害人孙滨、唐国强每人赔偿经济损失12500元,取得了两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唐强在庭审中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属实,但是我没有用匕首扎被害人孙滨和唐国强。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强虽未直接致伤两被害人,但唐强和李成经过事先预谋,共同携带凶器去为他人报仇,被告人唐强挑起事端,在案发现场积极与他人打斗,其同伙李成为解救唐强而持匕首将两被害人致伤,被告人唐强作为共同犯罪分子,应对其和李成共同犯罪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孙滨、唐国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对被告人唐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但鉴于被告人唐强是初犯且其亲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在量刑意见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