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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刀“相助”,“义气”伤人终获法律严惩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中国法宣网作者:姜泓宇 点击数:1470 更新时间:2013/10/18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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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拔刀“相助”,“义气”伤人终获法律严惩〗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讯(姜泓宇)只因与他人发生口角觉得失了面子,家住吉林靖宇的向某便纠结42岁的梁某、32岁的俞某、17岁的徐某出手相助,致使荆某重伤、刘某轻微伤。近日,被告人梁某、俞某、徐某除主动赔偿伤者经济损失共计256000元外,三人还被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五年零六个月、三年。

        2012年1月4日,靖宇镇居民单某、荆某在向某(批捕在逃)与被告人梁某合伙开办的游戏厅玩游戏,因游戏机不好用二人与向某及游戏厅的服务员发生争吵。第二天,荆某在朋友饭店开业时再次遇到向某,两人又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向某气不过于当日晚间纠集被告人梁某、俞某、徐某准备报复荆某。22时许向某等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斧子、片刀、迷彩服、丝袜套帽,驾驶梁某的汽车跟踪荆某等人到某饭店门口。在荆某、陈某、李某吃完饭走出门口时,被告人梁某、俞某、徐某与向某用丝袜蒙面,向某、俞某拿着斧子,梁某和徐某拿着片刀将荆某和陈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荆某因锐器砍击造成全身多处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害人陈某因锐器砍伤右腕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荆某、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荆某、陈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荆某出具了谅解书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靖宇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俞某、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在他人提出犯意后积极参与,且参与购买作案伪装用的丝袜、迷彩服及提供交通工具,系主犯。被告人俞某在他人提出犯意后积极参与,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处罚,但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及危害后果,对被告人徐某不宜适用缓刑。考虑本案的起因被害人荆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及三被告人认罪且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赔偿,被害人荆某对三被告人均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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