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李志慧、姜泓宇)家住吉林抚松县的陆某从94年起多次因诈骗、盗窃获刑,在其第六次被刑满释放后,陆某再次重操旧业,于2012年12月31日,与朋友在靖宇某饭店吃饭期间,趁他人不被将店主挂在雅间衣兜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710元,后被其挥霍一空。2013年2月27日,陆某在到靖宇县某水果超市准备购买矿泉水时,发现该超市的收银台内无人,且收银台的抽屉没有上锁,陆某便趁机偷窃抽屉内的钱款,在陆某实施盗窃过程中,被水果店店主张某发现并喝止,陆某随即携带所盗窃669元逃跑,后被周围的三名群众控制并扭送至靖宇县公安局河南派出所。到案后,被告人陆某主动交代了其于2012年12月31日在靖宇某饭店盗窃现金人民币710元的犯罪事实。
靖宇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人民币13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犯罪。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后,主动供述了另一起盗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陆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款被收缴并已返还给被害人,可依法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陆某曾因盗窃犯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次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靖宇县法院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