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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拔市委书记先后收受64万
最早的卖官交易起于2003年。这一年,有两个人直接或间接地找到了刘卓志。刘卓志的下属牛志美是其中一人。
牛志美1997年任锡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2002年任锡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自2003年起,担任锡盟发改委主任一职长达4年。并最终于2007年爬上了锡盟盟委委员、锡林浩特市市委书记的位置。
牛志美的升迁,花了大把的钱,刘卓志提供了极大帮助。牛志美之前请托和事后感谢共17次给刘卓志或者通过刘卓志的妻子宋巍送去42万人民币和3万美元(总折合64.686万人民币)。
2006年底,锡盟组织部门研究干部调整事项,牛志美意识到自己良机将至。他请宋巍向刘卓志转达希望担任锡盟盟委委员及锡林浩特市市委书记职务的愿望,并和妻子一起前往刘卓志家中,将1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宋巍。
据当时参与考察干部的工作人员回忆,2006年底,中共锡盟盟委空缺一个盟委委员的职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求锡盟盟委推荐人选。正当锡盟组织部在酝酿人选时,刘卓志明确提出可由时任锡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牛志美担任锡盟委员会委员,并兼任锡林浩特市委书记职务。此后,锡盟书记办公会及锡盟委会议通过了刘卓志的提议。2007年1月,牛志美被任命为锡盟委委员,提拔为副厅级干部;同年2月,又被任命为中共锡林浩特市委书记。
之前的付出有了回报,牛志美不忘刘卓志提携之恩。
在听说刘卓志的女儿要出国时,刚一走马上任的牛志美马上和妻子一起,以帮助刘卓志解决其女儿出国路费为名,在刘卓志家给了宋巍1万美元。2008年5月,牛志美又借陪同刘卓志赴美考察之机,在首都机场候机大厅转机广州白云机场时,交给刘卓志1万美元。2008年8、9月,刘卓志的女儿结婚,牛志美又托人将存有5万人民币的工商银行银行卡交给宋巍,取款密码就写在银行卡的背面。
2010年11月底,牛志美因严重违纪在办公室被中纪委工作人员带走,案发时他已是“自治区铁路重点项目协调办公室副主任”。在牛志美被抓后不到半个月,刘卓志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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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干部专门指定考察自己人
刘卓志被抓后,提到了一个行贿人——贾乘麟。此人曾任锡林浩特市城市规划局局长。贾乘麟的提升依靠了两个人的力量,除刘卓志外,还得到过牛志美的提携。
与牛志美相同,自从2003年刘卓志主政锡盟后,贾乘麟便开始运作自己升职一事。
当时,贾乘麟在锡林浩特市城乡规划处工作。2003年,锡林浩特市规划处拟升格为锡林浩特市城市规划局。为了提任锡林浩特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职务,贾乘麟来到了宋巍的办公室。他交给宋巍3万元人民币,并请她向刘卓志转达提职的请托。
宋巍将贾乘麟的请托及送钱的情况告知刘卓志后,刘卓志很快推荐了贾乘麟。2004年3月,贾乘麟即被任命为锡林浩特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
此后的2007年秋,锡林浩特市城市规划局局长职位空缺,贾乘麟再次找到了宋巍。在宋巍的办公室里,贾乘麟以资助宋巍购房为名,交给她40万人民币。
在宋巍将贾乘麟的钱和请托带给刘卓志后,刘卓志想到了刚刚提任市委书记不久的牛志美,并将贾乘麟推荐给了牛志美。而牛志美则马上安排当时的负责人对贾乘麟进行推荐考察工作。
据当时负责人回忆,锡林浩特市委组织部在研究酝酿锡林浩特市城市规划局局长人选时,贾乘麟是3名候选人之一,但时任锡林浩特市委书记的牛志美却要求组织部门重点考核贾乘麟。于是,根据牛志美的指示,组织部将贾乘麟作为城市规划局局长唯一人选进行了考核,并最终予以任命。
2008年2月的任命距离贾乘麟送钱的2007年8、9月不到半年时间。为了表示感谢,也为了继续谋求职务晋升,贾乘麟于2008年至2010年间,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在宋巍的办公室及北京等地,多次通过宋巍给予刘卓志共计22万人民币。
锡林浩特市政务门户网站2011年3月15日公布的人事信息通知显示,经市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免去贾乘麟市规划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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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卖官外还干预地方经济活动
2010年12月14日,刘卓志被“双规”。2011年1月6日,刘卓志的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职务被免。1月14日,其人大代表资格被罢免。
纪检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刘卓志“双规”后,如实供述了组织已经掌握的收受牛志美、贾乘麟等15人给予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648万余元的事实。此外,刘卓志还主动交代了组织部尚未掌握的收受6人贿赂共169万的事实(见图表)。
细数之,其中涉及卖官事宜的共13人,关乎锡盟地区档案部门、市委、政协、人大、司法机关、发改委等重要部门,而其受贿时间从2003年一直持续到了2010年7月。
在接受法庭审判时,刘卓志对受贿不持异议,但称,他虽然收受了牛志美、贾乘麟等人为了谋取职务晋升、调整等利益而给予的贿赂,但是上述人员的职务提拔、任用都经过了正常的组织程序,并非由其个人决定。
刘卓志的律师许兰亭指出,刘卓志没有索贿情节,而且单笔受贿金额较小,受贿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刘卓志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赃款已经全部追缴等情节。
对于律师的说法,法院指出,刘卓志虽然没有索贿情节,但是他长期、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钱款,并通过权钱交易让他人在锡盟地区各主要部门的重要岗位任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除了卖官外,刘卓志还在受贿后帮助多家企业及个人,低价购买楼房及宾馆、暂缓关闭长期污染市区环境的储煤场、催要工程款、承建铁路、配置煤炭资源、进行煤田风险勘查、办理银行贷款、销售奶牛、获得低价探矿权、开发房地产等,其中不乏一些国内知名企业。
最终法院认定刘卓志受贿罪名成立,鉴于他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好并退缴了赃款,而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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