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王某某、胡某某系夫妻。2010年2月5日晚胡某某将夫妻俩购买的尚未办理上户手续的黄色“红岩金刚”自卸汽车开到广元市某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2月19日胡某某去修理厂取车时发现自己车辆被盗,遂与修理厂发生纠纷,起诉要求修理厂赔偿。后经法院依法判决修理厂赔偿王某某夫妻108000元。
2012年4月1日,胡某某夫妻向利州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在立案的次日便开始查询被执行人广元市某汽车修理厂银行账户,但该厂未在银行设立账户。执行法官得知该车被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尚未破案,修理厂不愿主动支付。申请人王某某情绪激动,执行法官便给王某某耐心做安慰工作。
针对该情况,执行法官多次了解被执行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并找到了法定代表人李某。在执行法官耐心地劝导下,李某终于同意分期付款。2012年4月19日上午,双方当事人来到利州区法院执行局,为表示诚意,李某当即表示马上支付五万元,因资金紧张,余下款项需延期一个月。王某某担心李某不能兑现,显得有些激动。为让王某某放心,执行法官让李某找来另一股东李女士担保,两个小时后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当庭支付五万元。近日,李某的担保人李女士按期带着执行款来到法院执行局,申请人王某某领取执行款后,不但写了结案说明,还对李女士作出书面承诺,若公安机关破了案,将赔偿款退还。(何青)
点评:促成案件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必须有诚意,首先当场支付部分款项。
执行担保可增强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信任度,促成案件的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