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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2年抓1.8万名外逃贪官,金融国企成重灾区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法宣网作者:姚冬琴 点击数:11894 更新时间:2012/6/5 文章录入:利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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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国12年抓1.8万名外逃贪官,金融国企成重灾区〗的最新评论:

    跨国追赃,成本太高

        惊人的财富在中国被非法攫取后,注入了发达国家的经济循环。资产跨境追回在实践中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资产流出国与流入国在经济利益上的冲突。

        “资产跨境追回可能会影响资产所在国(或地区)引进外资的稳定、金融机构的信誉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资产所在国(或地区)可能不情愿满足中国提出的追缴和返还请求。”林雪标说,“同时,腐败资产跨境追回的启动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需要足够的追回经验,而中国这方面则较为缺乏。”

        “资产跨境追回最大的难点,就是‘成本’太高,包括跨国办案的成本,还有被发达国家截取的部分。有时成本高到让人感觉跨境追捕几乎失去意义了。”李成言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目前,美国、欧州经济低迷,加大了对贪腐资产的侦查力度,通过重新征税等办法从中获利。

        “尽管跨境追捕难,成本高,但我们还必须做,否则让贪官感觉,还是跑出去好。”李成言说。

        事实上,因为腐败资产大多是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转移,不少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也面临与中国一样的难题。比如,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Ferdinand Marcos)贪污了50亿~100亿美元,但菲律宾用了18年的时间才追回6.2亿美元。

        世界银行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发布的一组数字表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每年产生的腐败收益高达200亿~400亿美元,而且其中大部分被转移到发达国家。腐败分子通过洗钱渠道将巨额资金汇出境外,为自己和家人留后路,逃避惩罚,已经是腐败犯罪的经典公式。

        2007年,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与世界银行曾共同发起“追回被窃资产倡议”,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追回被腐败官员窃取的国家资产。但世界银行同时也表示,该倡议的成功有赖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建立的合作伙伴关系。

        除了经济利益相悖这样的客观原因,林雪标认为,中国在资产跨境追回方面还面临一些技术性难题。比如,中国往往运用“直接追回机制”,谁主张谁举证,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请求方不仅要证明腐败官员通过犯罪获取相当数额的资产,而且还应证明犯罪所得资产存在连续和不间断的转移链条,这一链条在任何环节上的中断或衔接不严密,都可能导致诉讼失败。

        而腐败犯罪官员往往利用职权转移、转移犯罪所得,造成腐败资产及资产所有权相关资料的缺失。而且迅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及不透明的全球金融系统,也使得腐败分子能迅速地以各种复杂手段转移和隐匿犯罪所得并避免被追踪。

        此外,中国腐败资产跨境追回配套立法不完善,如主权豁免原则例外制度缺乏、刑事没收立法不完善、民事没收立法缺位等,都给腐败资产跨境追回在实践中造成了难题。

        今年3月15日通过的《刑诉法修正草案》,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由于没有缺席审判制度,常常出现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有些人逃往国外,中国向有关组织和国家或地区提出司法协助追偿财产的时候,往往遇到一个困难,没有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人家不予以合作。刑诉法设置了这一特别程序,犯罪嫌疑人即使逃跑、即使死亡,财产也照样可以被追回。”

        “法制发达国家一般都有缺席审判,尽管适用很严格。刑诉法这一特别程序相当于设置了一个‘半缺席’审判制度,对财产问题可以做出判决了,对人身问题暂不做出判决,等引渡回来以后再说。”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表示。

        但上述中纪委官员对记者表示,腐败资产跨境追回仍有不少实践中的难题,要想追回资产,必须所在国的法律也同样判定该资产属于犯罪所得,想要全额追回就更加困难,因为不少国家都对资产跨国追回设置了资金分享比例。

    不“分赃”,他国缺少积极性

        一国协助另一国追回了出逃的腐败犯罪资产,是否可以扣除资产追回所付出的代价?或者说,能否要求“分成”?对此,国际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各国司法实践、国际及区域性公约也规定不一。

        “作为跨境转移腐败资产的主要来源方,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认为资产分享违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宗旨和精神,用被追缴的资产补偿被害人或者将资产返还其合法所有人才是应当优先考虑的事。而以英国、美国等为主的资产流入国,主张应通过分享方式向请求方实行部分返还。”林雪标向《中国经济周刊》指出,这种分歧在中国追回跨境资产的实践中长期存在。

        比如,美国的分享比例取决于他国在司法合作中的“贡献”,分为三个档次,由重大到一般分享比例分别为:50%~80%、40%~50%、40%以下。英国内政部对他国要求分享资产的请求,一般也按照“贡献”来分配数额。目前他国能分得的最大份额是扣除执法费用后的实际数额的一半。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设立了专门的“被罚没财产账户”,根据“公平的分享计划”来处置。

        由于分享资产能够鼓励各国积极参与有关的国际司法合作,正逐步被国际司法界接受。中国外逃官员“最钟情”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欧盟国家、日本、新加坡等,普遍采取分享资产方式处理赃款。

        但据王明高介绍,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例往往规定,双方应“免费”提供司法协助。中国甚至在与有些国家的约定中明确表示,“不得要求偿还因提供司法协助所支出的费用”。这势必削弱有关国家协助中国追缴赃款的积极性,影响追缴效果。

        林雪标认为,与其在腐败资产跨境转移后一筹莫展,还不如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让利一部分给为我们提供司法便利的被请求方,从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具体个案中,要重视谈判技巧,给予被请求方尽量少的分享比例,以争取追回更多的腐败资产。

        “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与任何国家建立正式的分享协议。”林雪标说,1999年,加拿大皇家警察一名高官专程来到北京,就中加双方签订《赃款分割协议》进行协商,但囿于中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该协议最终没有签署。2009年12月初,加拿大总理哈珀访华,中加同意早日签署《打击犯罪合作谅解备忘录》,同意就签署分享罪犯资产协定进行谈判,“这表明中国对‘资产分享’措施已经不再持抵触态度。”林雪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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