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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小贩制售地沟油获刑3年,坚称自己全家都在吃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俞惠中 点击数:1773 更新时间:2012/5/28 文章录入:muna888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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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苏小贩制售地沟油获刑3年,坚称自己全家都在吃〗的最新评论:

     

    新闻链接

    常见地沟油可分为四类

        地沟油泛指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劣质油,主要是使用废弃的含油脂原料加工提炼出的油,长期食用会引发疾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常见地沟油可分为四类:

        一是狭义的地沟油,即将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将丙谷胺、酒楼的剩饭剩菜(泔水)经过简单加工提炼而成,俗称泔水油、阴沟油等。

        二是用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加工提炼的油,以及生产烤鸡、烤鸭等过程中产生的油,俗称鸡鸭油等。

        三是油炸食品反复使用超过一定次数的油,如油条油等。

        四是从油炸食品下脚料等其他废弃物中加工提炼的油,如薯片油等。

    最近食品领域罪案判决结果

        1 常熟宣判的江苏首例“地沟油”案:被告一审被判处3年徒刑,并处罚金。

        2 日前张家港市法院宣判的病死猪肉案:收购加工病死猪卖给熟菜店,五名“黑心”猪贩子最重也就判了一年半。

        3 常州武进区法院最近宣判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黑作坊老板用双氧水浸泡发霉牛肚,但相关部门拿不出相应鉴定证据,检察机关只能以较轻的罪名起诉,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该老板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4 轰动全国的江苏延申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到去年初,最终也仅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主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

    食品领域违法判轻了?

    网友:法律对食品领域的犯罪有点“仁慈”

        昨日上午,“@扬子晚报”微博在第一时间发布了常熟“地沟油”案的宣判结果。与最近张家港、常州武进等地法院宣判的病死猪肉案、毒牛肚案相比,尽管该案常熟市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较重罪名起诉,判处杨某3年徒刑,并处罚金,不过网友们依然感到“判决太轻了,太慈悲了”。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对食品犯罪应该从重处罚。然而,张家港、武进、常熟等地相继判决了几起食品领域的犯罪案件后,细心的网友们有个颇为一致的感受:法律对食品领域的犯罪似乎显得有点“宽容”,对犯罪分子完全起不到足够的震慑。

        像网友“秋日私语1986”就认为判得太轻了,“应该与贩毒同罪。”网友“开心的太湖渔夫”也表示:处罚太轻,必须让其倾家荡产,永无翻身之日,必须让他周围的人明白做黑心生意绝没有好下场。网友“湖水清清1981”则评论:如此判法,轻描淡写,没杀得成鸡,更儆不了猴。网友们主张,食品类犯罪的潜在危害大,涉及群体面广,应该从重处罚。

    律师:按现行法律法规只能这样定罪量刑

        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勇告诉记者,对这几起食品类刑事案件,虽然网友们感觉上量刑有点轻,但这些量刑都是在国家法定量刑框架内进行的。法院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这么判。

        马勇律师认为,犯罪分子应当领受的刑罚,要与他们的犯罪危害相当,才体现法律的公平所在。按法律规定,不法分子发生食品犯罪行为后,量刑时要衡量犯罪行为后果、生产或销售数量、非法收入等相关内容,如果查不到给消费者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严重疾病,或严重人体危害等结果,数量不大,非法收入不多,依法量刑也不会重。

        “一个不能忽视的现实情况是,我国对食品类犯罪的刑事处罚还处于起步阶段,对这类犯罪的调查取证、危害鉴定、后果评估等,还存在空白,不能为法律严惩此类犯罪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支撑。”马勇认为,这也是当前一些食品类犯罪量刑不重的一个重要因素。

        “食品领域犯罪有其特殊性,首先,损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次,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可以说,对社会公共安全也是一种破坏,对这类犯罪理应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可以考虑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惩处,这样更具震慑力。”马勇表示,今后刑法或食品安全法修订时,应该注意弥补这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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