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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判中国渔民30年监禁被指适用法律错误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王丽娜 点击数:1554 更新时间:2012/4/2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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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韩国判中国渔民30年监禁被指适用法律错误〗的最新评论:

    本报讯  韩国仁川地方法院昨天一审判处中国渔船“鲁文渔”号船长程大伟30年监禁,并处2000万韩元(约合11.2万元人民币)罚款。

    仁川地方法院在判决书中说,程大伟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曾多次进入韩国经济水域捕鱼。去年12月12日,程大伟在非法捕鱼而遭到韩国海警执法时,指示船员妨碍韩国海警登船执法,在韩国海警登船后刺伤韩国海警李洛勋,并在海警突然发射照明弹后“惊慌之下条件反射性地挥刀,刺中韩国海警李清浩并导致其不治身亡”,因此犯有“杀害执行公务者未遂和杀害执行公务者之罪”。

    判决书说,鉴于程大伟杀人并非故意、反省态度真诚,判处其30年监禁和罚款。

    法院同时判处与此案相关的中国渔船“辽葫渔”号船长刘某和“鲁文渔”号、“辽葫渔”号的8名船员18个月至5年监禁,并处以罚款。

    在此之前,韩国检方要求法院判处程大伟死刑。

    程大伟等人当庭并未表态是否上诉。据悉,辩护律师将于下周探视。

    □外交部表态

    为我公民提供必要协助

    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昨天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不接受韩方单方面适用“专属经济区法”对中国渔民作出判决。

    有记者问,19日,韩国仁川地方法院援引韩“专属经济区法”判处涉嫌刺死韩国海警的中国渔船“鲁文渔”号船长程大伟有期徒刑30年,并处罚款。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刘为民说,中方注意到韩方有关判决。中韩在黄海尚未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中方不接受韩方单方面适用“专属经济区法”对中国渔民作出判决。

    他表示,事件发生后,中方一直与韩方保持密切沟通,敦促韩方理性、公正、妥善处理此案。中方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并为本案中当事中国公民提供必要协助,维护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

    □争议

    专属经济区界限未划定

    武汉大学WTO学院院长、国际法研究所教授余敏友表示,韩国法院的判决中方肯定不能接受。因为中韩在事发区域黄海尚未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韩方不能用单方面适用的“专属经济区法”对中国渔民作出判决。

    余敏友表示,在未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地方,韩国单方面做出该判决,不符合两国通过和平谈判、友好协商来处理有争议问题的精神。

    判决适用法律“不对路”

    余敏友称,当某种犯罪跨越两个国家时涉及到国际公法中的管辖问题。其中有属人原则(国籍原则)、属地原则(犯罪地原则)、保护原则。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其国家公民的犯罪行为有权实行管辖。此案中的受害者是韩国海警,韩国方面如果根据保护性管辖权进行管辖,必须适用韩国的刑法或相关法律进行处罚,但不能单方面适用“专属经济区法”作出判决。

    □追问

    韩法院此判决意图何在?

    余敏友分析称,韩国法院的判决有两个意图。一是通过该判决确定韩国在未划定专属经济区域内享有管辖权,因为判决产生效力的前提是该区域属于其专属经济区。第二是通过对程大伟判处监禁30年以宽慰被刺死的韩国海警,也是通过这种方式惩罚对“野蛮执法”进行反击的中国渔民。

    余敏友表示,程大伟刺死韩国海警案件与韩国海警的“野蛮执法”有一定的关系。根据相关的报道可知,中国渔民在公海捕鱼时,时常会遭遇韩国海警的查扣,韩国海警的处罚较重,在执法方式上比较野蛮,造成捕鱼为业的渔民谋生更加不易。因此,有些渔民会采取过激的方式拼个鱼死网破。

    会否提交国际司法机构?

    余敏友称,国与国之间的纠纷一般是通过谈判解决,谈判会达成双方共赢的结果。而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机构处理耗时较长,所需费用很高,最终结果双方难以控制,且后续的执行也有问题。

    余敏友解释,政治上比较敏感的案件,更不适宜这种处理方式。因此,该案不至于提交第三方仲裁或者提交国际司法机构处理。

    若上诉失败在哪国服刑?

    余敏友称,如果韩国方面不顾中方的抗议,且程大伟通过法律程序上诉失败,那程大伟将在韩国服刑。“当然,中国可以不断地向韩国施加压力,以促成双方谈判”。

    综合新华社 本报记者王丽娜 商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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