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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某因强奸罪被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现年31岁的山西男子王某中专毕业后到广东深圳打工,后到夜总会做销售经理,其间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2009年5月,王某来到北京帮剧组打工,有时候帮一些导演和制片人介绍临时演员。
2011年1月,北京某影视学院的学生小涵在参演群众演员时认识了王某。2011年6月27日下午,小涵接到王某的电话,说是有个剧组招演员,让她赶紧到昌平区的一个剧组面试。
小涵兴奋地赶过去找王某,二人吃完饭后王某将小涵带至自己位于昌平区回龙观的暂住地,并称导演会来这里面试。小涵等了好久也没等到导演,其间小涵也很着急,不停地催问王某。王某出去了四五回,每次回来都说导演有事儿,暂时来不了。
不知不觉到了次日凌晨两点多,王某突然将小涵按在床上,试图强奸小涵,小涵奋力反抗后逃脱,并在房东的帮助下报了警。
被告人辩解
在该案审理时,王某不承认自己强奸,他辩解说:“小涵向我索要2000元钱,我只是因为生气掐了她的脖子。”
王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他认为小涵深夜呆在他人家里,自我保护意识淡漠也有明显过错,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案发地点多位证人的相关证言、现场勘查等一系列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小涵极力反抗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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