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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新京报讯(记者 张媛) 10年前,农民徐女士将在自己宅基地内建的房子卖给了城镇户口的王女士。日前,徐女士起诉王女士,请求法院判决10年前的协约无效。
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双方该合同无效。
王女士认为,当时在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时,她曾经向村委会交纳平房过户宅基地款6000元,并与徐女士还在村委会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违法转让。被告向村委会交纳宅基地款,并不能证明其成为诉争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所以,法院确认双方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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