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长法) 11月11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件异于寻常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唐某撞死的不是路人、陌生人,而是一时疏忽撞死了自己的雇工,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06年以来,唐某一直在重庆的乡村承包收割稻谷,生意一直不错,并雇佣了几名雇工。2011年,因缺少人手,唐某雇佣了自己的同乡薛某帮助自己收割稻谷。
2011年8月18日凌晨,唐某像往常一样带领雇工前往稻田收割稻谷,但不幸却在这时发生了。唐某在移动停在路边的货车时,未认真查看前方,将薛某撞至另一辆货车的侧栏扳上,意识到撞到了什么东西,唐某迅速将货车向后退行,并下车查看,当看到倒在血泊中的薛某时,唐某一下吓呆了,抱住薛某的身体嚎啕大哭。在场人员立即拨打120、110,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勘查现场,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事发经过,后随120急救车到医院抢救伤员。同日,薛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薛某系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唐某的违法操作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全部作用,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薛某无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唐某积极与薛某的家人联系,向薛某的家人支付206000元赔偿金。薛某的家人考虑到唐某的行为非故意,并积极赔偿,向长寿法院申请免除唐某的刑罚。
经审理,长寿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勘查现场,后随120急救车到医院抢救伤员,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事发经过,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其行为亦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