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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 万莉 小郭)2011年10月28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成功协调一起行政纠纷案件。由第三人重庆夏远公司给付原告梅某3万元后期治疗费用,原告自愿撤诉。
2010年12月24日,重庆夏远公司总经理李某给炊事员梅某200元让其到城内买一个电饭煲给公司员工煮饭用。当日上午,梅某在长寿区凤城车站家电柜台买好电饭煲准备乘车返回时,不小心踩上地上的西瓜皮滑倒,右手严重骨折。事发后,李某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药费。经治疗,梅某右手落下残疾,不能正常活动,梅某多次要求公司代其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均未果。无奈之下,梅某自己向区社保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区社保局审查后认为梅某受伤时已经56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梅某不服,以区社保局为被告、重庆夏远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其所受伤为工伤。
该案受理后,法官耐心对原告、被告与第三人释法明理,晓知利弊,在三方之间沟通协调,最终,原告与第三人夏远公司达成协议,由夏远公司当庭一次性给付梅某3万元,梅某向法院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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