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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 李传昌 邢海龙)三名青年因缺钱花,勾结在一起干偷车行当,偷了一辆长安车。因赃车不能在车辆交易市场交易,他们居然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将账款均分。8月23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汝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邓福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吴某另案处理。
2003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汝剑、邓福林伙同吴某共谋盗窃后,来到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梦红超市外,将一辆价值25560元的长安微型普通客车盗走。因赃车不能在车辆交易市场交易,又担心车辆目标太大,容易被人发现,三人连夜驾驶盗窃的车辆来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处,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将赃款均分。
2011年5月12日、24日,被告人杨汝剑、邓福林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杨汝剑、邓福林均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盗窃的事实。
经审理,长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汝剑、邓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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