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 (通讯员 秦祯)近日,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的冉某某接到了丰都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为自己醉酒后驾驶严重超载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辆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011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冉某某(男,汉族,现年39岁,初中文化,职业驾驶员,家住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红星村)在好友卢某某家中吃饭并饮酒。次日8时许,被告人冉某某驾驶渝G127XX油罐车从其家中出发,在重庆市涪陵区沙溪沟油库装载17吨柴油(该车核载9吨)后往丰都县方向行驶,途径涪陵区清溪镇、南沱镇、龙驹场等场镇。当被告人冉某某驾车行驶至丰都县湛普交巡警平台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24mg/100ml。5月15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冉某某体内抽取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12.5ml/100ml。
7月8日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悉,冉某某目前已被依法执行刑罚。这是该县第一例因危险驾驶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案例。
公安机关再次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酒后勿开车,开车勿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