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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因工伤翻脸,调解促双方议和
作者:龙艳丽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52  更新时间:2011/5/27 10:56:5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讯(信息员 龙艳丽)唐修坼是重庆市开县白鹤街道大胜村村民,去年7月给私人老板王某(唐某的朋友)打工时不小心被机器压伤了腿,经鉴定伤残等级10级。唐某在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出院后,王某为唐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支付其每月300的生活费,但是拒不赔偿20%的伤残补助金。唐某无奈,找到白鹤司法所要求解决问题。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联合政策法律咨询站的工作人员共同为唐某出谋划策。1、申请工伤,需要证明唐某与王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申请人民调解。3、诉讼。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事故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才能起诉,属于仲裁前置程序。综合以上三条道路,申请工伤,申请诉讼程序复杂,耗时长,人民调解成本小,见效快。工作站建议唐某先找村里协调一下,如果不成则向白鹤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五月八日,因村里调解无果双方特向白鹤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村调委会副主任、综治干部以及调委会调解员共同主持调解。当事人先后就事实部分和调解请求做了陈述,并就对方的意见做了简短答辩。了解了双方的请求和理由后,调解员从“情理法”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劝解,着重从思想上、感情上化解当事人间的矛盾和隔阂,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对抗。一、法理上,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虽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对于职工履行的劳动义务企业已经接受的,应当认定两者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在这个案子中,唐家中实际上与王某产生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工伤鉴定,他的要求就是合理的。二、从情理上,双方是朋友,从出事后双方的态度来看,都还在维护朋友之情,不宜为这点事情伤了和气。

    最终在调解员法、理、情的感化下,各方当事人作出了理智的选择和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一、王某一次性赔偿唐家中伤残就业补助金5000元。二、唐家中不再以任何理由找王某要求赔偿或补偿任何费用。以上协议经由当事人签字或捺指纹后即成立,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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