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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卖自住房一年内再买可退税
作者:叶静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点击数823  更新时间:2006/7/28 7:00:58  文章录入:muna888  责任编辑:海波

    二手房所得税仍按增值部分20%交纳,将在房产交易所设专门窗口征收

     据信息时报讯(记者 叶静 田桂丹 实习生 谭雪容)8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可扣除包括房屋装修费等合理费用后再计税。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仍按照增值部分的20%缴纳,今后将在房产交易中心设专门窗口,与契税、营业税等税收同时办理征收。此外,个人住房转让后一年内在同一地域再买房,交纳的所得税可获部分或全额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108号文件发布后,昨日广州并未出现异常的二手房交易现象。

广州二手房个税缴付金额变少了

广州满堂红地产研究部副总经理周峰指出,国家税务总局此次提出的“按房屋转让所得征收20%个税”,广州地税早在去年就先行一步出台了相关文件。而此次108号文规定,二手房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也就是对于广州转手二手房的业主来说,缴付个税的比例仍保持20%,而缴付金额变少了。

二手房所得税将与契税同时征收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依然是按照增值部分的20%缴纳。另外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产交易场所设置专门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对于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住房转让价格的1%~3%征收。总局规定,对部分转让行为可以实行优惠。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具体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纳税保证金这种形式其实是先征后退,是一种强制性手段。

卖房后需在同一地域购房方可退税

据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的情况,房屋在一年内买卖的行为,必须保证房屋是在同一个房产所在地,比如,甲某在广州先出售一套房屋A,缴税3万,一年内又在广州购得一套房屋B,那么这3万元是可以退还给甲某,如果甲某一年内在深圳购得一处住宅C,那么这3万元是不能退还的。另一方面,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专家说法 扣除装修费操作难度大

业内人士表示108号文对广州是相对利好后,也纷纷担忧,装修费等的鉴定操作难度很大。“如何能鉴定装修费用是多少呢?是不是业主们都会保有装修时的发票呢?”家住天河的陈小姐就表示,她目前要卖的房子是在2年前装修的,当时也没想到要留装修发票,“现在都不知道上哪找?”

另外,亿达按揭市场有关人士表示,“不排除会有人在发票上大作文章”。据分析,由于业主想将利润最大化,因此难免会用假发票等手段将缴付个税的基数再次人为降低。不只如此,二手房个税征收的另一个瓶颈是,目前广州的房屋估计机构尚未健全,市民可以利用报低价的方式进行避税。

比如,方先生购进一套房子时是40万元,卖出60万元,但他却又报以40万元的售出价。如此一来,就不用缴付个人所得税了。据了解,这样操作的二手房买卖多是签了两份合同。在房管局的合同上签的是40万元,私下签订的是60万元的合同。但专家表示,这样操作有极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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