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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判决赔偿无法执行,事主当街拍卖判决书
作者:帅斌彬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  点击数841  更新时间:2006/8/13 8:40:58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李堂平


当街无底价拍卖判决书,没人出价。记者 帅斌彬 包华 文/图

  播报时间:昨日上午

  播报地点:福州五一广场附近越洋图书城门口   

   据海峡都市报讯 播报实录:一
名男子高举着用红色大字写的“拍卖判决书”的大牌子,引来了二三十人围观。这是怎么回事?原来,来自泉州的潘先生以公司代表的名义,正在当街“拍卖”一份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是法院判给该公司的20.5510万元应还款和诉讼费,可是时隔一年多,仍未执行下来。

  泉州铭鸿公司的代表潘先生告诉记者,2002年9月,福州天葵广告公司向泉州铭鸿房地产公司借款20万,至今分文未还。2005年6月30日,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做出(2005)鼓民初字499号民事判决,判令福州天葵广告公司在判决10日内返还20万元,并支付诉讼费5510元。福州市鼓楼区法院2005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福州天葵广告公司的董事长林先生接受了这一判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天葵广告公司账上没钱,至今没有任何结果。可是林先生却转而担任福建某房地产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铭鸿公司目前出现经营困难,急需资金,无奈之下,他们想出了拍卖判决书的办法。前天,公司5个人从泉州赶到福州,希望有人开价,拍卖了判决书中20万的债权,用来周转资金。

  记者了解到,潘先生并未对拍卖定出底价,也没有人表示想买。

  昨日,福建某房地产发展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林先生现在是该公司的董事长,但联系不上。

  就公司拍卖判决书这一行为,记者请教了部分法律人士。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陈少峰律师告诉记者,判决书,对于胜诉方而言,它就是获得了某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只要法律无明文禁止,公民当然有权处置它。该公司转让的是法律确认的债权,按现行法律,如果真有人买走了判决书,那也是一种债权转让行为。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胜诉方拍卖判决书一举,反映了法院 执行力的欠缺。从这个意义上讲,拍卖的不只是一纸判决,更是法律的尊严、法院的权威、司法的信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表示,能否拍卖或转让判决书,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拍卖判决书的行为不可取,最好的解决方式还是向当地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反映,让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法院方面,也应千方百计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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