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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县司法局采取“4+1”措施规范调解员补贴发放
作者:谭代金  文章来源:fzkx.net  点击数315  更新时间:2010/5/18 9:03:0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讯(信息员 谭代金)近日,重庆市石柱县司法局采取“4+1”措施规范调解员补贴发放,以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确保专款专用。

    “4+1”即四严格一加强。

    严格划分认定标准。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分为三个类别:一是简易纠纷,涉及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产生的纠纷,经口头调解即可化解的,既不需要调查取证,也不需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只按规定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的。二是一般纠纷,简易纠纷中不能及时清结,需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具备当事人调解申请书,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表格填写、文书制作规范的;三是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具备规范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法律文书的,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严格认定依据。各调委会必须向认定机构(辖区司法所)提交《人民调解纠纷登记表》或者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者卷宗等相关材料。同时对调解文书、调解案卷装订标准的认定以及审核认定程序均作出了相关规定。

    严格发放补贴程序。一是各调委会拟领取补贴花名册先由各司法所审核再报县局确认。二是各所必须将人民调解员补贴的发放情况在调委会所在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各所将调解员(领款人)签字或按手印(章)并加盖领款人所在调委会印章后的调解员补贴兑现表及汇总表报县局存档,以杜绝截留,挪作他用现象。

    严格纪律。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对发现有制作假调解案件、没有调解成功冒充成功或不符合三类案件认定标准,骗取民间纠纷案件补贴资金的。除收回被骗取的资金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申领调委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当地媒体通报批评,同时追究认定司法所所长的相关责任。

    加强检查。县司法局采取不定期检查(含暗访)补贴兑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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