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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未上诉 京高院将复核死缓判决
作者:王殿学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246  更新时间:2010/4/28 14:47:11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谈心

资料照片 王益

  回顾: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案一审宣判

  ■ “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受审”追踪

  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在前日上诉期满时未提出上诉,其死缓判决将由北京高院复核。

  法院认定王益构成受贿罪

  4月15日,王益被一中院认定受贿1196万元,受贿数额较大,已侵害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但受审时认罪态度良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王益表示“再考虑一下”。《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宣判后10日内上诉。王益4月15日宣判,上诉期满应是25日,25日为周日,根据法律规定,上诉最后一天顺延至26日。

  “死缓应该在他预料之中”

  据了解,王益26日仍未提出上诉。其律师表示,王益服从一审判决,不但认可判决的事实,也认可判决的刑罚。在王益之前,比他贪贿金额少得多的贪官有不少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王益的死缓也应该在他的预料之中。死缓虽是生命刑,但与自由刑的无期徒刑相比,区别并不是很大。死缓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必须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还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被判无期徒刑的,在认罪服法、接受教育和改造过程中,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才可以获得减刑。而实践中,无期徒刑的“考验期”一般也是两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虽然王益未上诉,其死缓判决仍然没有生效,北京高院将对死缓判决的事实和刑罚进行复核。北京高院的复核有3种结果,一是认为事实和刑罚无误,予以核准;二是认为刑罚过重,直接改判;三是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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