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信息员 杨秦)2010年4月12日,重庆市开县温泉镇县坝村村民邹生平拿着刚刚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喜出望外地告诉我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帮了我的大忙。”
2009年6月邹生平到邱龙术、梅远文等人合办的煤厂务工。务工不到半年,不幸于2010年1月21日上班时被煤窑内垮塌的天平石头砸伤致右脚膝关节以下粉碎性骨折。由于邹生平用工当初没有与煤厂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经前期治疗后,双方对后期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赔偿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邹生平为此事多次上访致镇、县相关部门,终未得到有效解决。2010年4月12日,双方找到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镇司法所、综治办工作人员对案件详细了解后,耐心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劝说,分析了此次事故的责任轻重,强调了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务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经过调解,双方都意识到了自己的过错,认识到了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法服人、以情动人,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煤厂在负担了邹生平前期医疗费用的前提下,一次性负责此次事故的后期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算作工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才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金,劳动者的权利才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