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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暨研讨会在汝州市检察院成功举办
作者:陈冬伟  文章来源:fzkx.net  点击数463  更新时间:2010/4/8 11:58:0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讯(信息员 陈冬伟)2010年3月18日下午,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全省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暨研讨会在汝州市检察院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樊崇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平顶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欣及公安、法院、司法、律师各系统代表共百余人观摩了宣告会并参加了研讨会。会议由汝州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龙海主持,樊崇义教授、贺恒扬副检察长分别作了重要点评。

    研讨会开始前,与会同志共同观摩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盗窃案附条件不起诉公开宣告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因盗窃价值1380元的摩托车一辆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从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角度出发,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宣告会上,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德民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宣读了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一年。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表示悔罪,保证服从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村委会的帮教。受害人魏某某也表示原谅马某某,不会申诉。这是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观摩结束后,平顶山市公安局赵根元副局长、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宋红超庭长、平顶山市律师协会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军校和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吴京伟先后围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必要性、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案件操作程序以及重要意义和理论支撑等方面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

    樊崇义教授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谈了自己的看法。一是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和背景。樊教授认为是三项重点工作中化解矛盾、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改革、检察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当前现实中国人民内部矛盾不断突显,刑事犯罪不断攀升这种阶段性特征的需求;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国际上人权斗争的一个必然产物。二是关于适用的条件和范围问题。樊教授认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条件和范围要先严后宽,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积累,可以逐步放宽。三是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设置问题。樊教授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设置最终要达到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河南省检察院贺恒扬副检察长在最后讲话时对平顶山、汝州两级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上进行的积极探索和创新精神给予了充分肯定。贺检着重讲了三点:一是汝州市院办理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为探索创新该项制度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案例,对推动全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很重要的借鉴作用。二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较强的现实意义。贺检认为,这项制度符合司法改革的精神,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符合中央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符合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有利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三是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创新实践中要坚持的原则。贺检认为,一要坚持依法有序原则。二要注重社会效果。三要因地而宜、因案而宜,循序渐进。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积累,可以删繁就简,先紧后松,先严后宽,逐步放开。

    这次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暨研讨会是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的重要尝试,对于促进全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设,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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