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廊老板曲某在法庭上否认容留他人卖淫,其谎言被一本“小姐日记”揭穿。昨(22日)悉,(湖北省)十堰市中院维持原判:判处曲某有期徒刑5年。
现年(2010年)46岁的房县人曲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租住在十堰市张湾区某小区。2009年5月下旬,他在张湾开设了一家发廊,容留蔡某、杨某、冯某等人卖淫。同年8月5日23时许,蔡某、杨某、冯某带乔某等嫖客到曲某租住处嫖宿,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09年12月,十堰市张湾区法院一审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曲某有期徒刑5年。曲某不服,提出原判认定其容留卖淫事实有误,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查明,小姐蔡某有个记事本,对每次卖淫活动都有记录,包括时间、次数和嫖资以及与曲某的分成情况。
法院最终认为,曲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故驳回其起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