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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秀山县:立足“深、新、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
作者:姚建国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38  更新时间:2009/12/8 10:47:1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讯(通讯员 姚建国)近年来,重庆市秀山县司法局,立足“深、新、细”,充分发展司法行政职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深入开展农村法律服务。全县3家律师事务所与5家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共与26个村居社区结对,建立了合作关系。律师为乡镇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服务,对各企业的经济合同把关,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深入村组(社区),通过现场法律咨询、举办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代书、代理等形式,为村组(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满足了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同时,在各乡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受援面,重点对外来工(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开辟绿色通道,方便了群众,受到热烈欢迎。

  二、创新农村普法工作方式。积极探索农民普法教育的长效机制,在涌洞乡开展“法治1+3”工作机制的试点工作,取得一些初步成效,在该乡近两年的综治统计数据显示为“一降一多三减少”,即刑事发案同比下降、农民自觉用法、依照法律解决矛盾纠纷的明显增多、群体性事件明显减少、重大疑难纠纷明显减少、上访批次和人数明显减少。工作方式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注重宣传内容。农民渴望什么,就送给什么,最需要什么,就宣传什么,重点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把服务农民、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新农村普法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注重宣传时机。在尊重农民原有的生产生活规律的前提下开展普法宣传,在时间安排上注意结合农民实际,尽量避开农忙季节或经营时间,采取“见缝插针”的办法,因“类”制宜实施教育。三是注重长期教育。开展经常性的“送法下乡”活动,采取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与镇、村结对的方法,变“法律下乡”为“法律驻乡”。

    三、细化规范人基层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具体细分为“六统一”标准,规范了矛盾纠纷登记、排查、调处和回访等制度,完善了受理、调解、订立调解协议等工作程序。整顿和规范了村、居委调委会,印发人民调解协议书范本发至各调委会,统一《民间纠纷处理流程图》、《人民调解工作守则》、《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等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激励和队伍培训机制,开展等级人民调解员考试,按等级发放补贴,调动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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