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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刑12年
作者:--  文章来源:西安晚报  点击数613  更新时间:2008/6/29 8:37:5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资料图:庞家钰

  昨天上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庞家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庞家钰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以庞家钰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

 庭审不公开 庞亲属获准旁听

  2008年4月13日和6月28日,兰州中院两次开庭审理庞家钰案均不对外开放,不接受媒体采访。记者发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警戒加强,法院内外皆有司法警察守卫。据悉,提押庞家钰的相关手续由安全厅处理,担任提审任务的法官团队是兰州中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以及刑事审判二庭庭长。最高法、中纪委、陕西省政府以及甘肃政法界的有关人士到场。庭审获准庞家钰3名亲属进入旁听。

陕西首位“落马”的副省级干部

  庞家钰是陕西省建国以来第一位“落马”的副省级干部。报道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此案。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至1999年12月间,被告人庞家钰利用担任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宝鸡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和工作调动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现金人民币共计48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被告人庞家钰在担任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秘书长、市长、宝鸡市国家债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批准设立、不按国家规定清理、撤并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该公司因违规经营,造成国家重大损失。

  庞家钰案不是兰州中院首例异地审判案件,早在2005年11月8日,兰州中院就不公开审理原新疆自治区副主席阿曼哈吉涉嫌腐败一案。综合《兰州晨报》《西部商报》

庞家钰简历

  庞家钰1944年4月出生于山东泰安肥城,现年63岁。196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9月参加工作,1986年11月至1998年曾担任过陕西省宝鸡市经委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委书记、市长等;1998年2月以后任陕西省宝鸡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十六大代表,八届、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2003年1月任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2007年1月因严重违纪,被撤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第九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

调查历程

  2006年5月中旬 中纪委专案组进驻宝鸡市,对时任陕西省政协副主席的庞家钰涉嫌贪污腐败案进行调查。后中纪委分别在北京、宝鸡和兰州设点查办此案。

  2007年2月2日 陕西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决定撤销庞家钰政协陕西省第九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

  2007年2月 庞家钰被开除党籍。

  2007年2月5日 中纪委将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指定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该案侦查终结后交由兰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此案。

  2008年6月28日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庞家钰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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