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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劲松状告陕西省林业厅要求做书面道歉
作者:乔静  文章来源:华商报  点击数669  更新时间:2008/6/24 9:23:2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全球权威杂志《科学》将刊登华南虎争议照片  

10月12日发布的野生华南虎照片。

全球权威杂志《科学》将刊登华南虎争议照片

10月29日展示的最新照片拍摄时间:2007年10月3日16时56分10秒焦距:41mm光圈:F5.0速度:1/25秒这是周正龙用数码相机拍摄的第24张野生华南虎照片,也是整组照片中成像最好的一张(局部裁剪图)(图片来自:新闻晨报)

华商网讯(记者 乔静)“如果能够立案,这将成为陕西省信息公开条例案件中第一案!”今天,郝劲松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后向记者如是说。
  在这次递交的行政诉状中,郝劲松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陕西省林业厅针对原告作出的陕林字[2008]286号具体行政行为,他认为这种行为依然被侵犯了他的知情权,“我对这个行政行为不服”,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申请信息公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开相关信息,他还表示,由于被告故意拖延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使作为纳税人的原告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

郝劲松说,国家林业局原则上将于6月23日将华南虎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然而早在6月16日晚上,他就已经在国家林业局的网站上看到了对他的答复。“6月17日,我接到一个电话,是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小组一位姓邹的女处长打给我的,她告诉我,国家林业局提前将华南虎调查结果给予我一份书面答复,让我或者亲自去拿,或者是邮寄”,当时郝劲松人在北京,他就亲自去了国家林业局,拿到那份书面答复时,“我没有看,因为在前一天晚上(6月16日)我就已经在他们(国家林业局)的网站上看到这个结果了”。

在看到国家林业局的这份调查结果时,郝劲松表示:“虽然没有达到我想要的目的,但是最起码来说,国家林业局的态度比陕西省林业厅的态度要好,国家林业局答复我了两个内容,而陕西林业厅却做的不尽人意”。

谈及今日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递交行政诉状的经历,郝劲松义愤填膺:“法院是什么地方?是很严肃的地方!而我去递交诉状的时候却看到这样的情景:他们有的人穿着便服,连制服都没有穿,还有的在聊天,没有一丝法院该有的严肃和敬畏。我交给他们的时候,他们只用了15分钟看完了我的诉状,然后就告诉我让我等候结果,7天之内会给我一个答复。”显然对执法人员不满。

“我觉得这次立案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我在诉状中的事实很充分。如果能够立案,这将成为陕西省信息公开条例案件中的第一案!”对于此次起诉,郝劲松表示出较大的信心。

郝劲松于23日早7时左右到达西安,这是他第二次踏上古城西安的土地。他说,明天(6月24日)将是7天期限的第一天,在这答复期内他都会待在西安。他对西安的美食表示出很浓的兴趣,“我准备尝尝西安的美食”。 当然,令他牵挂的不止是西安的美食,更多的是闹的沸沸扬扬的行政诉状书。
陕西省林业厅行政诉状

原告:郝劲松,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纳税人,汉族,法律学者,1972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9
工作单位: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 手机号:133********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邮编:100022
被告:陕西省林业厅 法定代表人:张社年 职务:厅长 电话:**********

地址:西安市西关正街233号  邮政编码:710082

案由:原告对被告针对原告作出的陕林字[2008]286号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诉讼请求:

1,请法院判决撤销陕西林业厅针对原告作出的陕林字[2008]286号具体行政行为

2,因被告拖延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请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申请信息公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开相关信息。

3,被告作为政府机关,为纳税人所供养,理所应当为纳税人认真服务,但被告工作作风漂浮、纪律涣散,妄顾民意,故意拖延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挫伤了原告监督政府机关的积极性,原告作为纳税人,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请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0月12日,被告陕西林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陕西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并公布了周正龙拍摄的两张华南虎照片。此后,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两张照片引起了全国民众的广泛质疑,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此后由某网站组织的六方专家鉴定,以及国防科技大学七位专家鉴定结果都表明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中的老虎是平面老虎而非活体老虎,周正龙所提交的系列照片涉嫌造假,欺骗公众”。2008年2月4日,陕西省林业厅就“草率发布发现华南虎的重大信息”向全国民众发出《向社会公众的致歉信》,被告陕西省林业厅承认自己工作作风漂浮、工作纪律涣散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并表示关于华南虎照片的委托鉴定问题,按照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的要求,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一有鉴定结论,就如实向社会公布。 2007年12月27日,国家林业局新新闻发言人、新闻办主任曹清尧公开表示:华南虎照片的鉴定目前已取得突破性进展 ,陕西林业厅根据国家林业局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已经将照片送到了国家权威机构来进行鉴定。从07年12月27日,到现在已将近五个月,华南虎照片二次鉴定结论依然杳无踪影。2007年6月,广东九江大桥发生倒塌,如此重大复杂事故,有关部门只用了5天就出具了鉴定报告。相比之下,被告陕西省林业厅工作效率极其低下。2008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告向陕西省林业厅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对举国关注,久拖不决的陕西镇坪华南虎事件申请公开以下信息:

1.2007年10月陕西林业厅组织专家对周正龙所拍摄的华南虎照片进行鉴定后向社会公布在陕西镇坪发现野生华南虎,请陕西省林业厅向申请人郝劲松公开对华南虎照片第一次鉴定报告内容的信息

2.陕西林业厅组织专家第一次鉴定华南虎照片花费了多少纳税人钱款?陕西林业厅关于召开发现野生华南虎的新闻发布会共花费纳税人多少钱款?陕西林业奖励了周正龙花费纳税人多少钱款?申请人郝劲松要求陕西林业厅公开以上信息。

3.陕西林业厅对对华南虎照片的第二次鉴定进行到哪一步?第二次鉴定哪年哪月能够完成?申请人郝劲松要求陕西林业厅公开以上信息。

4.陕西省林业厅为建立陕西镇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而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的材料包括哪些内容?申请人郝劲松要求陕西林业厅公开以上信息。

2008年6月,原告收到被告陕西省林业厅用特快专递寄来的陕林字[2008]286号

答复函,内容如下:郝劲松公民:感谢你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华南虎照”问题已进入调查处理阶段,待工作完结后,我们将向社会公布

相关信息。

特此函告。

从陕西林业厅答复郝劲松的内容来看,陕西林业厅工作作风漂浮、工作纪律涣散的毛病丝毫没有改进.反而有更加漂浮,更加涣散的趋势.
原告认为

一、陕西省林业厅是有关信息公开的合法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陕西林业厅作为主管陕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机关是陕西镇坪华南虎事件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这几条集中体现了以下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

1、 合理行政原则中的公平公正原则;

2、 高效便民原则中的行政效率原则与便利当事人原则;

3、 诚实信用原则中的行政信息真实和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原则;

4、 程序正当原则中的行政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三. 陕西省林业厅在履行本案所涉及“华南虎照片”的行政职责中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1、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 原告所申请信息应当不属于条例第八条情况: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 原告所申请信息应当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情况: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4、 原告所申请信息应当属于:

1) 条例第九条中 第(二)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当然并不排斥由公民申请公开。

2) 第六条中应及时准确地公开与澄清的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四、陕西省林业厅对信息公开相关行政行为的不合法与不当之处:

1、 未遵循以上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2、 对应当及时、准确、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未公开;

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按要求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3、 对原告郝劲松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不符合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陕西林业厅并未针对郝劲松所申请公开的4条信息按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答复,其答复不符合该条任何一项所规定的情况。

陕西林业厅在召开发现华南虎新闻发布会前,曾组织陕西省内研究老鼠,鱼类的动物专家对华南虎照进行鉴定,该鉴定内容信息已形成,信息归陕西林业厅掌握,不属于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应向原告郝劲松公开。

陕西林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鉴定照片及奖励周正龙所花纳税人钱款,该信息内容已行成,不属于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应向原告郝劲松公开

陕西林业厅对对华南虎照片的第二次鉴定将近五个月,目前进行到哪一步?该信息内容已行成,不属于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应向原告郝劲松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依据宪法,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纳税人,对被告陕西林业厅享有监督权,批评权,而监督权的前提是公民的知情权。17大报告指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被告陕西林业厅拖延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拒绝向原告公开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监督权。

被告陕西林业厅陕林字[2008]286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特此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
 
附:1.陕林字[2008]286号陕西省林业厅给郝劲松的答复函
2.08年5月郝劲松向陕西省林业厅提交的信息申请表两份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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