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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检察院出台“十条意见” 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新闻资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467  更新时间:2009/6/12 10:21:2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制网广州1月6日电 记者 邓新建 通讯员詹高尔 朱香山 今天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为了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广东省企业的影响,保障和促进中央和广东省委各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该院日前出台并下发了《关于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从1月1日开始在广东全省要求各级检察院开始实施。由于该《意见》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企业的各类案件共用十个条款进行了规范,因此也被称为《十条意见》。

  据广东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影响,当前,广东的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或关闭破产,引发劳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影响正常社会秩序。为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广东省检察院把“促进企业发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为当前广东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才出台了上述《意见》。

  记者了解到,《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和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的案件,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并要求,检察机关在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意见》同时要求,广东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以及违法立案、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加大对裁判不公、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监督纠正力度,突出抓好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工作。

  为了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意见》另外还要求检察机关:要依法查办损害企业发展的各类职务犯罪,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收征管、贷款发放等过程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报复陷害等犯罪案件,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企业转型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重大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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