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湖南司法行政专项维稳活动结硕果 化解矛盾纠纷34万余起-新闻资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455  更新时间:2009/6/12 10:20:1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制网长沙1月8日电 经过司法行政人员的多次调解,湖南省新宁县水庙镇杨某等18户养鹿户顺利将被扣留在贵州某地的40头种鹿运回,一起涉及湘黔两省数百名群众利益的梅花鹿购销纠纷由此得到成功化解,这是湖南省“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专项维稳活动中的一个小镜头。

  记者今天从湖南省司法厅了解到,2007年4月至今,该省司法行政部门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历时两年的“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专项维稳活动,发动司法行政系统2万多名干警和50多万名人民调解员深入基层进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已成功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34万余起,90%以上的一般性矛盾纠纷在村、乡一级得到及时化解,挽回各类经济损失近15亿元。

  “有纠纷,大家评”,华容县司法局推行的化解矛盾推行“群众评议制度”,使人民调解员感受到了发动群众一起来参与化解矛盾的无穷魅力。据悉,这种“群众评议制度”要求,参加纠纷评议的人员由司法所确定,一般是村里的干部、单位负责人、学校和企业中威望较高者、当地有影响力的村民等。这些人平时各忙各的事,一旦当地发生较大矛盾纠纷难以调处,便把他们临时召集拢来,请他们从不同角度对司法所提出的纠纷调解方案发表看法和意见,使之尽可能合法、合理和完善,让双方当事人容易接受调解。纠纷评议组织者的作用十分重要,司法助理员或人民调解员必须要先深入开展调查,准确了解案情,做到心中有数、实事求是;先向纠纷评议员通报自己的调解意见,让他们做好心理准备;先作表态发言,让大家有针对性地进行评议。

  据悉,在专项维稳活动中,该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村(居)、乡、县、市四级矛盾纠纷分级负责制度,加强乡、村、组三级信息员队伍建设,形成了以人民调解员为主体的信息收集机制。同时,灵活采取诉前引导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诉后执行和解调解、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或警司联调室、在县乡两级设立多部门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方式。在此基础上,坚持经常性排查化解、集中排查化解和专项排查化解相结合,促使一大批日常性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据初步统计,活动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319517起,调处成功347744起,共排查出群体性纠纷隐患24017起。

  同时,在专项活动中,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重大矛盾纠纷的预测、判断、分析和调处力度,有效预防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同时,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突出排查化解经济建设中的矛盾纠纷,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各地共排查化解经济建设方面的矛盾纠纷56413起,挽回各类经济损失近15亿元。

  湖南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夏国佳认为,“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 专项维稳活动极大振奋了司法行政干警的精神,提升了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上的地位。许多基层司法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他们活跃在田间地头,把自己的足迹印在乡间小道,把对人民的挚爱化作缕缕春风吹向老百姓的心田,他们是人民群众最忠实的平安和谐守护者。赵文明 王铁军 李铖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