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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大涉诉信访拟由检察院监督
作者:唐孝忠  文章来源:重庆法制报  点击数689  更新时间:2009/5/25 9:29:49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海波

 

         重大涉诉信访由检察院监督
 
此举具有创新性并在全国属独创 《监督法办法(草案)》已通过三审
 


   法讯网讯 重庆法制报社报道(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钟金利)重大涉诉信访由检察院监督被写入《重庆市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三审稿,并于18日获得通过。据了解,此举具有创新性,并在全国属独创。
      三审稿规定,对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并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仍反映强烈、涉及问题重大的信访申诉,经市人大有关专委会研究,认为确有进一步审查必要的,可交由市检察院依法处理,市检察院应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同样,区县人大常委会收到不服同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主任会议决定有进一步审查必要的,本级检察院应依法处理并书面回复。
      市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解释称,该条款的本意是通过督促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从而督促纠正可能存在错误的判决、裁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光国说,三审稿与其它省市所制定的法规不同,具有地方特色。涉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的省市采取分零制定的办法,而我市结合重庆的实际情况,采取集零成整的办法制定了一个内容涵盖面和程序性规定都比较完整的法规,使得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关于涉诉信访交由检察院监督的问题,陈光国认同法制委的评价“做出这样的规定具有创新性,在全国属独创”。并称这是解决取消个案监督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没有“抓手”的问题。
      市人大副主任余远牧认为,大量的申诉案应通过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解决,走完了内部监督程序后,群众反映仍很强烈的毕竟是少数,在这种情况下,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检察院启动法律监督程序也是合法的,并对促使司法公正有保障。
      有委员称,近年来,人大受理的群众信访,不服法院判决的占一定比例,三审稿设置这一规定,为群众增加了一个权利救济手段。如果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没有问题,对信访群众给予负责任的回复,并可息访息诉、案结了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有委员肯定,将市政府派出机构纳入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就解决了一些区县政府不能直接管理的市政府派出机构工作监督缺失问题。
      在谈到人大审议政府的预算科目时,有委员指出,科目的详细程度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人大在审查财政预决算时,费用的使用无从判断,因此政府运行的费用,特别是公车的使用费较大,建议把预决算科目编制得更详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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