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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武宁公诉着力推进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冷文芳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55  更新时间:2009/2/10 11:30:4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讯(通讯员 冷文芳)江西武宁县检察院公诉科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在人身伤害案中大力加强调解工作,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 切实维护被害方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仅2008年就成功调解了6件人身伤害案件,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武宁县检察院公诉科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及时告知,并为双方提供平台。公诉科干警收到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人身伤害案件后,就立即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双方赔偿的情况。对没有达成协议的当事人且有调解的意愿时,办案干警就同另一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后,安排双方当事人在一起进行协商,促使他们达成协议。如叶某故意伤害案中,叶某因帮助朋友,将涂某打成重伤。公诉科干警通知双方当事人时,双方都表达了要求调解的意愿。于是,办案干警把双方约在一起,进行协商,并达成了协议,由叶某家属赔偿了涂某12000元钱,法院考虑到叶某己赔偿涂某的损失这一情节,对其从轻量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二是不怕麻烦,反复做调解工作。对于双方都愿意调解,但因对协议内容的分歧而达不成协议时, 办案干警就反复作双方工作,让他们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如在王某故意伤害案中,王某因女儿与女婿吵架而与女婿一家发生纠纷,将女婿的弟弟崔某打成轻伤,在收到案件后,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调解,于是办案干警把双方约在一起进行协商,后因赔偿数额问题产生分歧,不欢而散。事后,办案干警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但接下来双方又因赔礼道歉的问题再次陷入僵局,办案干警又反复作双方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使一起亲戚间因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得到圆满处理,双方对公诉科干警的工作都非常满意。

  三是不辞辛劳,深入基层就地调解。公诉科干警对于家住农村、交通不便的当事人,考虑到把他们约在县城内进行调解不方便,上门做调解工作。如在刘某故意伤害案中,双方当事人是邻居,因打鱼发生纠纷,刘诗富致胡某轻伤,双方都同意调解。但双方都住在鲁溪,到县城不方便。于是,公诉科干警就专门开车到鲁溪把双方约到大桥法庭进行调解。他们因赔偿适用的法律产生分歧,办案干警又向他们详细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使他们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握手言和。事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使一起邻居间因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得到妥善处理,得到了群众的好评。

  四是维护权益,化解双方矛盾。公诉科干警在调解工作中,注重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化解双方矛盾,使他们能和谐相处。如在张某寻衅滋事案,张某因酒后闹事,将洪某推倒,摔断手臂。当我们告知洪某时,洪某说她儿子己和张某达成协议,并己赔偿她10000元,但她的手臂到现在还不能做事,要求张茅还要对她做一些补偿。公诉科干警立即将她的意见转达给张某,并把双方约到公诉科办公室,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张某再赔偿洪某7000元,使洪某的权益得到维护。同时,法院采纳了公诉部门对张某轻处理的意见,判处张某管制一年。双方当事人对这个处理都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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