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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工人被误判盗窃获刑,13年后昭雪
作者:新华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559  更新时间:2008/12/31 11:45:5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新华网12月30日电 13年前发生在河南泌阳县的“11·21”盗窃案,由于真犯现身,并经过两名蒙冤了13年的“案犯”不懈的申诉,12月30日终于迎来了为两名“案犯”昭雪的一刻:泌阳县法院当日开庭并当庭宣判,1995年原“11·21”两名“案犯”无罪。公诉人当庭向两“案犯”鞠躬道歉,一声“对不起”令参加庭审的数十人悲恸难忍。

  法庭上,公诉人曹建国沉痛地说:“作为今天的公诉人,在这里我不是指控被告犯罪,而是向法院提出为两名被告平反昭雪。”

  据介绍,邹书军是泌阳县老河邮电所职工,袁海强是老河乡农机站职工。1995年11月21日晚,泌阳县老河邮电所8200元现金被盗。12月14日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刑拘二人。12月28日,县检察院批捕二人。1996年12月12日,县法院以邹分得3500元和袁分得4700元“赃款”为据,判处邹书军有期徒刑6年,袁海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13年来,二人便不断地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函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处。2002年3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书,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

  2002年12月底,真犯被漯河市郾城和焦作修武警方抓获。两名真犯供认了1995年11月21日晚盗窃老河邮电所8000余元的犯罪事实。2005年真犯被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但直至2008年8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才最终对这起长达13年的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并做出裁定:原审判决在认定邹书军和袁海强盗窃一案的事实不清,决定撤销泌阳县法院的141号刑事判决及中院的二审19号裁定,发回泌阳县法院重新审理。

  13年对于邹书军和袁海强有着太多的不幸和委屈:判刑时邹书军24岁,袁海军23岁,两人被开除公职,袁被开除党籍。期间,邹的父母亲不到60岁便双双气郁而亡;袁海军的女朋友因其服刑离他而去,母亲也因过度惊吓,患上了精神抑郁症,至今终日服药维持。13年来,两个家庭一直在申诉喊冤中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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