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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别人“隐私”当“摇钱树”,敲诈嫖客被判刑
作者:郁松 龚…  文章来源:东方法眼  点击数590  更新时间:2008/11/18 17:51:1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因缺钱花,李某某竟伙同他人以揭发“隐私”相要挟,先后敲诈被害人钱财4000元。日前,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外地来锡的无业人员李某某,与发廊女小玉结识后同居在一起。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从小玉口中获知其曾被小老板胡某“包夜”嫖娼,当时李某某手头拮据,便心生一念,与同伙马某某(已判刑)等商量以揭发胡某嫖娼一事敲诈钱财。2007年9月的一天,李某某先是打听到胡某的工作地点,然后上门以讨要嫖娼费为由向胡某索要钱财,遭到胡某拒绝。次日下午,李某某再次找到胡某称“给我2000元钱就算了断”,胡某被迫答应,给了李某某2000元。见钱来得竟如此容易,李某某于是在一个月后再次以相同方法,从胡某处又敲诈到2000元。面对李某某无休止的要挟,胡某终于鼓起勇气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民警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将李某某抓获。

  经查,李某某曾因抢夺被处劳动教养一年。但劳教结束后,无业游荡的李某某仍然不思悔改,竟然找出了这条“生财之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揭露他人隐私为要挟,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这种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能屡屡得逞,受害人缺乏法制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是主要的原因。在“犯规”之后往往害怕被人揭穿,在受人敲诈要挟时又不敢诉诸法律,寻求法律的保护与帮助,从而导致勒索者愈发张狂。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郁松 龚甬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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