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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调因公致残人员伤残津贴补助标准
作者:方维芳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  点击数469  更新时间:2008/9/9 7:54:4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月增120元 
  江西上调因公致残人员伤残津贴补助标准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记者 方维芳)日前,省劳动部门正式出台《调整江西省2008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伤残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的津贴补助标准都将上调。

  据悉,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经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领取因工致残定期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其伤残津贴2008年每人每月增加120元,而按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则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2008年配偶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20元。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2008年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90元,由用人单位发给。

  同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2008年调整所增加的伤残津贴(包括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伤残津贴的差额)、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其增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中央驻赣单位和省属因工致残职工将按照该标准,调整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而各个设区市所属将根据该标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此标准,达到全省基本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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