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龚庆波、刘国铭)2016年4月13日,贵州遵义县公安局苟江派出所口头传唤安某、安某某,查处1起殴打他人案。
4月13日14时6分,苟江派出所接到苟江镇政府交通管理办公室报警:协警廖某、邓某开展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时,被车辆驾驶人及乘客殴打,请求派出所处理。
接到报警后,苟江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赶往现场,口头传唤安某、安某某至派出所调查,两人均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据悉:2016年4月13日13时30分,安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一个5岁小孩、安某某及其女友从苟江鑫源纸厂前往苟江邮政支局,途经苟江镇桥头村,恰好遇到苟江镇政府交通管理办公室协警廖某、邓某正在开展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工作。
虽然安某随身携带摩托车驾驶证,但一车载四人、且载运了一个不满12周岁的儿童,这是明显交通违法行为,为了逃避处罚,安某驾驶摩托车向同心方向狂奔逃跑,协警廖某、邓某驾驶警用摩托车紧追不舍。
驶过苟江邮政支局,安某驾车进入一条死胡同,这下无路可逃了,协警廖某、邓某当即控制了安某的摩托车。
安某扯掉其中一名协警的执法记录仪扔掉,随即提着一把洋铲动粗;安某某用拳头击打协警。
经遵义县人民医院诊断,协警廖某、邓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安某(男,30岁,贵州凤冈县人)、安某某(男,23岁,贵州凤冈县人)因涉嫌殴打他人已遵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行政罚款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