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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缓刑罪行,再审予以纠正
作者:周剑飞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436  更新时间:2015/6/9 10:32:1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讯(撰稿人  周剑飞)因害怕被判重刑,抱着侥幸心理,隐瞒交通肇事(逃逸)尚在缓刑考验期的犯罪事实,致使法院量刑错误。近日,安徽泗县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对该起案件予以纠正。

    2014年9月6日,家住怀远县的陈某驾驶一辆变型拖拉机,行驶至104国道泗县路段时,因观察疏忽,措施不当,刮到同方向由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到案后,陈某对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面对司法机关的多次讯问,陈某始终坚称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侦查机关在全国公安网上也没有调取到陈某的任何犯罪记录,便出具了陈某无犯罪记录的前科证明。

    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

    就在判决生效即将交付执行前,怀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检察机关承办人打来电话,称陈某于2013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怀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目前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得知该信息后,泗县检察院高度重视,要求侦查机关立即派员前往怀远县调查核实。侦查人员从怀远县法院调取了陈某的判决书,又通过陈某住所地辖区派出所重新开具了陈某的前科证明。经查,陈某确于2013年4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逃逸)罪被怀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3年4月29日至2016年4月28日止,目前仍在缓刑考验期内。

    泗县检察院立即将上述判决书及前科证明送交法院,并以书面形式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对陈某变更刑期,撤销缓刑判决,实行数罪并罚。

     再审庭审过程中,面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陈某坦言,案发后十分慌张,想到自己不久前才因为交通肇事被判刑,而且还具有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情节,却又撞死了人,料想自己这次一定会受到重判,但其当时仍抱着逃避法律追究的一丝侥幸心理,因而在侦查机关对其讯问时,谎称自己没有犯罪前科,让陈某感到庆幸的的是,公安机关竟然没有发现其先前被判刑的事实。收到泗县法院拘役五个月的判决书时,陈某欣喜若狂,自以为得以“瞒天过海”,岂料,就在被交付执行的前夕,法院的一纸再审决定书,令其终究还是“黄粱美梦一场空”。

    最终,再审判决认定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原审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显属量刑不当,依法撤销泗县人民法院前述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七个月,与撤销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的缓刑部分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再审宣判后,陈某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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