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谢辉)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始施行。截至12月10日,全国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77万余人次,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效果。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为切实发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在化解执行难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新疆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在最高院规定的基础上,特别加入了适合新疆各级法院执行工作适用规则,如《细则》就在失信被执行人发布条件上增加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且不能证明其是五保人员或者低保对象的可以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就从一定程度上大大放宽了发布失信被执行人的适用条件,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范围更广、打击力度更大。
《细则》细化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适用程序,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适用条件、审批、公布、修改和屏蔽等程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细则》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增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度、通过公共场所的电子屏、电视、报纸、微信、微博、布告等方式予以公布,也可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细则》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积极与各联动单位协调,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数据以定期批量的方式,借助政务专网或网络专线向执行联动单位通报,尽快使各种惩罚措施发挥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