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撰稿人:陈湘、顾晓玉)天气越来越冷了,供暖纠纷也不断升温。房子无人居住,是否要交暖气费成为更多老百姓讨论的焦点。近日,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近日,供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寒某补缴2010年至2013年暖气费。 寒某收到诉讼书时一脸不解,委屈的问道:“2009年我就搬去和儿女住,这房子空着好几年了,走的时候也叫邻居把暖气阀门关闭啊!我为啥还要补缴暖气费啊?” 法院经审理认为:寒某所居住的家属院统一由供热公司供热,且寒某2010年9月已交纳采暖费,因此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供热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要求“凡自行开启锁闭设施的,供热单位可全额收取热费”。法院最后判决寒某在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供热公司供热费6152元。 【法官提醒】 1、未经供热公司同意,用户私自停止用热或恢复用热,供热单位可收取全额热费。 2、串联管线未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不得提出停止用热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