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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财务核算出差错,法官庭前沟通促和解
作者:严如国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552  更新时间:2014/10/10 10:15:15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讯(通讯员  严如国)“严法官,是我公司财务人员计算错了,确实存在欠原告公司210200元这个事实”。新疆棉城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棉城种业)的总经理冯志伟主动向审判员说明情况。

    原告新疆塔里木河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河种业)看到被告主动认可欠款事实,也请求法庭主持调解,以解决双方的经济纠纷。

    原来自2007年以来,塔河种业和棉城种业就是合作伙伴,棉城种业在每年的棉花良种加工周期内都要向塔河种业采购包衣剂,先后从塔河种业采购了价值1410200元的包衣剂。由于双方采取的是分期付款,棉城种业先后支付塔河种业货款1200000元。塔河种业财务人员在对票据进行核算时,发现棉城种业尚欠210200元的货款,遂派人到棉城种业催收该笔欠款。而棉城种业的财务人员在核算时,认为自己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塔河种业的货款。双方一时为该笔欠款争执不下,无奈之下塔河种业将棉城种业诉至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棉城种业支付欠款210200元及欠款逾期利息67834.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主动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的真实情况,并主动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再认真进行财务票据核算的建议。在承办法官的建议下,被告棉城种业财务人员发现自己核算时少计算了一张欠据,而欠据金额就是原告塔河种业起诉的210200元。得知是自己公司财务人员的计算失误,导致诉讼。被告棉城种业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主动向原告塔河种业赔礼道歉,并表示会主动在法庭上提出和解。

    9月25日,阿瓦提县法院在开庭时,遂出现开头一幕。在阿瓦提县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棉城种业于2014年10月15日前将欠款210200元付清;如被告在2014年10月15日前未将欠款付清,其付款义务变更为被告棉城种业向原告塔河种业支付欠款本金210200元,并支付欠款的双倍利息135668.8元及原告律师代理费63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棉城种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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