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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者:杨渝  文章来源:重庆时报  点击数645  更新时间:2008/8/24 8:39:5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食品标“止咳祛火”最高可罚万元(图)

 市民在超市选购食用醋  本报记者 吴小川 摄

  重庆时报讯(实习记者 杨渝)“化痰止咳”、“清热祛火”这类涉嫌吹嘘食品具有药用功能的广告词下月起将被禁言。昨日,记者从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获悉,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夸大广告词被禁言

  “本次规定将按照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的原则严格限制食品标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9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除了要标明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外,对于食品中涉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等虚假广告词,也被纳入了此次《规定》的禁列范围。

食用盐可不标保质期

  “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该负责人称,此次《规定》中严格要求,食品包装袋上的标识必须清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还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但酒精含量在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由于不容易产生食物变质情况,将免除标注食品保质期。

违规最低罚五百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属于强制性标准,如果生产企业不严格遵守,将被处以最高罚款1万元。”据该负责人介绍,此次规定从包装上附加标识,标注生产日期、警示标志等方面严格落实了处罚条款,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处以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的罚款。

  同时,《规定》从实施日起,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将被废止。

◆混装非食用品及特殊食品要标注:

  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的混装非食用产品

  标识上应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食品

  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

  转基因食品

  含法定转基因原料食品

  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营养”或“强化”字样的

  应标注该食品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名词解释
食品标识

  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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