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廷贵 )新疆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的农民艾某,1980年出生,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于2003年与同镇的米某在阿瓦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9年,艾谋趁妻子生病治疗之机,结识了居住在同镇另一村的,两人急不可耐的通过念“尼卡”(在维吾尔族当中,‘尼卡’是正式举行婚礼之前而举行的一种宗教性质的结婚仪式,是带有宗教色彩的礼仪)的方式,艾某背着妻子和月某在当地基层组织偷偷“结婚”(以夫妻名义同居),二人很快生育一女。2011年,艾谋又认识了居住在阿瓦提县城的阿某,背着米某和月某,同阿某几次交往后,二人感情迅速升温,于2013年10月又通过念“尼卡”的方式,同阿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二人很快生育了一女儿。
2013年底,艾谋因涉嫌重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阿瓦提法院以重婚罪依法快速对艾某予以严惩。艾谋的违法行为已得到司法机关的依法严厉打击,艾谋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通过艾谋的违法犯罪事件,也给新时期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思考。
我国实行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制度,我国法律禁止一切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禁止利用宗教干涉婚姻的行为。而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本案中艾某的重婚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他人的合法婚姻法律关系,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他的行为也是当前社会道德所不容许的,为社会大众所唾弃,并且,艾某的行为也和新疆少数民族公序良俗相抵触,为主体社会所鞭挞,应该被严格禁止和严厉打击。
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罪是无效的原因之一;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