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网友反目酿血案,毁人容貌被判刑
作者:张庆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73  更新时间:2013/12/26 11:49:22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讯(通讯员张庆元、张秀群)近日,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友情感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

    随着网络应用的发展和日渐普及,互联网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尤其是网络聊天工具,为人际交往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而与此同时,因其虚拟性和不确定性,也为网络交友埋下了诸多不安全因素,为各类犯罪提供了平台,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又一选择。

    2012年8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刘某通过QQ聊天方式认识后开始交往,2012年10月后二人关系恶化。被害人刘某在与李某交往的过程中觉得李某人品不好,欲中断与被告人李某的交往。被告人李某认为刘某伤害了其感情,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刘某及其单位同事,扬言报复被害人和其家人及社会。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酒后找到刘某上班的附近场所,揽住刘某的脖子拖进瑞金路涵洞附近巷道内,李某将刘某推倒在地,用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割刘某的下颌、颈部数刀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属轻伤,但是刘某的下巴和脖子形成了长期难以愈合的疤痕。

    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该院提起公诉。哈密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感情纠纷持刀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李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经济损失20881.39元。

    法官提醒: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的日益普及,缩短了人们的时空距离,让人们享受到了现代科技带来的方便和快捷。同时,它也给少数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在此提醒广大网友,上网交友一定要谨慎,不能轻信他人。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报警。哈密市法院法官对广大女性朋友建议:女性通过网络、电台等各种交友平台交友时,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发生金钱往来。同时建议,各种交友平台也应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管理,注重核实人员信息,以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