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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刑讯逼供“逼”得父死子傻,警方赔偿21万
作者:王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63  更新时间:2013/6/17 8:33:48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一起错案,不但导致何其明丧父失妻,而且由于遭到刑讯逼供,他成了一名精神障碍症患者。昨日,何其明接到了兰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简称西固分局)给赔偿请求人何其明赔偿人身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21万元。至此,这起历时十年之久的刑讯逼供案终于尘埃落定。据悉,这是兰州市今年首例按照2006年度的赔偿标准,按最高额十倍对赔偿请求人予以赔偿的国家赔偿案。

屈打成招 父死子傻

      1997年1月6日,西固公安分局民警马海禄、闫文生在侦查张某盗窃一案时,将嫌疑人何永吉、何其德、何其明父子带回西固城派出所中路警务区审查。在审查中,何其德、何其明承认参与了盗窃,但何氏兄弟的父亲何永吉坚称自己没有参与。之后,经西固分局批准,3人于 199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后经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7日被逮捕。同年7月25日,何永吉因病重被取保候审,8月27日因病死于家中。9月3日,何其德、何其明被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1998年9月28日,西固分局决定撤销3人的嫌疑人身份。 2000年10月25日,经兰州某医院作出司法鉴定书认为,何其明患拘禁性精神障碍,何其德视力下降。

      虽然冤情大白,但此时的何家却已十分悲惨:父亲何永吉含恨离开人世,而家中的主劳力何其明则成了傻子,其妻也因此离开了他。

错案被纠正  两民警领刑

      随后,何氏兄弟向有关部门举报其在被审查过程中遭到了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并被屈打成招,同时他们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

      2000年12月,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由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赔偿何永吉、何其德、何其明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 22477元,并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006年9月,市中院在审理“涉案民警马海禄、闫文生涉嫌刑讯逼供案”时查明:被告人马海禄、闫文生在侦查张某盗窃一案时,对嫌疑人何其德、何其明使用拳打脚踢等手段,致使何其明、何其德被迫编造了所谓的参与盗窃事实,直接导致何氏父子3人被错拘、错捕、无辜关押7—8个月,酿成错案,且马海禄、闫文生的行为同被害人何其明的六级伤残后果有一定关系。据此,市中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马海禄、闫文生犯刑讯逼供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国家“埋单” 何其明获赔21万元

      2006年12月,作为何其明的委托代理人,何母以何其明被错误拘留、刑讯逼供、致伤致残等为由向西固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西固分局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西固分局于今年3月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何其明各项费用11万元。何其明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后,市公安局维持了西固分局的刑事赔偿决定。何其明仍不服,向市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此案后作出决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2006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国家赔偿的暂行规定,“西固分局应依照2006年度的赔偿标准,按最高额十倍对何其明予以赔偿”。据悉,该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以案说法

      就何其明为何获得了如此高额的国家赔偿、西固分局对何其明作出的赔偿数额为何不对等焦点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中院赔偿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伤残赔偿金,而残疾赔偿金则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何其明的伤情已构成六级伤残,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西固分局按照 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对受害人何其明予以赔偿,显然适用法律不当,赔偿数额明显偏低,应予纠正。因此,市中院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条款之规定,认为对赔偿请求人何其明应当适用 2006年度的赔偿标准,并按最高额的十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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