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依理依法调处纠纷,以人为本化解矛盾
作者:周国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03  更新时间:2013/4/23 9:26:39  文章录入:huaguozhou  责任编辑:bjb

           4月15日,重庆市酉阳县委、县政府接到大溪镇党委政府紧急书面报告,称该镇一村民白玉树在废弃的房屋顶上不幸触电身亡。现死者亲属情绪激动几尽失控,于当日下午将其尸体抬至政府大院内,要挟党委政府处理此事。  

临危受命  

    人命关天,非同儿戏!县委县政府火速指派县安监局、司法局、公安局、经信委、供电公司等部门赶赴现场调查,限期处理此事。  

    按县委县政府及县司法局工作安排,县重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主任董长庭同志受命于危难之时,在第一时间带领调解中心的相关人员奔赴现场,与当地党委政府取得联系后,根据各部门职能分工,庚即与大溪司法所的同志一起开展调查走访、现场实地查勘等相关工作,收集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掌握了该镇村民白玉树意外触电身亡不幸事故的全貌,为化解矛盾纠纷夯实了基础。  

纠纷闪回  

 2013年4月15日 10:30左右,大溪镇大溪村2组村民白玉树(男, 1963年12月21日 生)进入大溪老集镇一楼房(已征收尚未拆除的废弃房屋)。不慎触摸到水管〔该镇杉岭村村民莫××砖厂专用电线(三厢电)捆扎在该楼房顶部的废旧水管上〕,因电线绝缘体破损而导致漏电,被电击后倒地,经镇卫生院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留下76岁的老母和弱智的妻子及三个嗷嗷待哺的未成年子女。  

矛盾焦点  

    白玉树触电身亡后,其亲属要求按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赔偿经费,并扬言要政府赔付人民币100万元,否则死者不予安葬。而实际情况白玉树不属于非农业户口,民事赔偿由相关责任人赔偿,应以非农业户口计算补偿,并应于法有据。但由于死者家属的要求和期望值过高,无法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而使纠纷陷入了胶着状态。  

法理解析  

    调解中心与相关部门在主持调解过程中,认为在4·15事故中,首先,白玉树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擅自进入已被征收的库区淹没房(属移民残值资产,所有权属国有),该镇人民政府在2010年发出通告,要求任何公民不得擅自入内。白玉树擅自闯入该楼房内不具有合法性,在此事故中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其次,按照《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酉酬水电站大溪库区度汛避险紧急搬迁的通告》第二条之规定,结合实地查看在4·15事故中电力线施工安装不规范(无横档、无磁瓶等)的现状,应预见且能预见可能发生触电事故,县供电公司明知电力用户莫××经营的砖厂生产区域在淹没区内,不具合法性,而为其提供用电需求,故县供电公司也应承担次要责任。第三,事故电线产权人莫××所办砖厂无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合法性,且未尽到定期维护其产权范围内电力线路责任,亦是造成白玉树触电身亡的一个重要原因,莫××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峰回路转  

    2013年4月16日 ,调解中心会同公安局、安监局、经信委、大溪镇政府等部门及大溪村委会对死者亲属代表进行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讲,就白玉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联合调解。经过一天一夜的协商调解,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真情感动了当事人,终于峰回路转现曙光,让死者亲属方逐渐平息了激怒的心态,表示愿意依理依法解决问题。本着立法精神和为人为本的观念,经调解人员多方调解,几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20万元的协议,白玉树亲属方负责自行处理白玉树的善后事宜,让死者入土为安,使这桩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落下了帷幕。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