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5月2日下午,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嘉陵法庭调解了一起自诉人苏某某与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苏某某在案件处理完毕后没有离开,而是默默坐在承办法官面前,刚才流过泪的眼睛仍然温润,一会儿,她出去买了了四瓶可乐进来,送到庭内的三个同志及为她作法律援助的辩护人面前,但她没舍得给自已买一瓶。接着,她执意归还了辩护律师为她垫付的20.5元的复印费。
2007年9月,自诉人苏某某因无房入住了广元市房产经营公司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将军桥金鱼山居民点的公租房。由于公租房不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自诉人在当地村组接通了生活水电,并安装了门窗,因此广元市房产经营公司未收取租房费用也未建立租赁合同。2010年7月,被告人汪某某配偶与广元市房经营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为入住此房多次发生纠纷。2011年6月2日,被告人又来到此公租房要求自诉人腾退房屋,双方发生争执、打斗,造成自诉人苏某某右眼内壁骨折的轻伤,自诉人为此诉请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诉请被告人赔付医疗、误工、十级伤残损失共计58916元。承办人在仔细阅卷后,主持了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了解到双方争执焦点是赔付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然后针对自诉人诉请的民事赔偿费用与实际损失相比过高,就其诉请的赔付金额是否合乎法律规定逐一进行分析,并希望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争取利益最大化,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了赔付协议,被告人当场履行了一半,自诉人也撤去了对被告人的刑事诉讼。
这是一起普通的自诉案件,承办人没有高超的调解技巧,而是实事求是的替自诉人预测了案件处理的法律后果,就调解结案和判决结案的两种后果中,被告人自觉履行赔付的意愿进行了分析,由自诉人作出了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也许,一次真诚的调解,善意的安慰远比一份判决更贴近当事人的心灵。(向慧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