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大连交警被袭致死案宣判,三名被告分别获刑
作者:蔡拥军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319  更新时间:2012/5/2 9:38:0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新华网大连4月27日电 记者4月27日旁听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宣判,该院当日对大连交警史英才被袭致死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韩方奕被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盛强被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韩家敏被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6号法庭进行。在附带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人韩方奕、韩家敏、周盛强还被判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97064元的民事赔偿。三名被告人中当庭均表示量刑过重,其中周盛强已经提出上诉,另二名被告表示还要考虑。

    2011年5月1日,被告人韩方奕驾车行至富民路与马栏北街路口时与交警部门的协勤发生争议,打电话找来父亲韩家敏,而韩家敏则找来周盛强,随后韩方奕、周盛强对交警史英才进行殴打,致史英才因外力作用导致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新华社“中国网事”栏目第一时间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此案于2011年7月26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2011年9月19日进行了二审开庭。

    在4月27日的宣判中,法庭对韩方奕、韩家敏的辩护人提出的韩方奕、韩家敏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周盛强的辩护人提出的周盛强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判决说,被告人韩方奕、韩家敏、周盛强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害人生前患有冠心病,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因受外力作用导致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故对被告人酌情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在附带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史英才亲属的部分诉讼请求被法庭支持,但另一部分则未被支持。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蔡拥军)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